摘要:11月18日,博白县公安局龙潭派出所原所长潘挺华涉嫌受贿罪、行贿罪一案在福绵区法院一审宣判。被告人潘挺华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;犯行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。...
11月18日,博白县公安局龙潭派出所原所长潘挺华涉嫌受贿罪、行贿罪一案在福绵区法院一审宣判。被告人潘挺华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;犯行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。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;同时对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3.3万元,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法院审理查明事实
庭审现场。
在2003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,被告人潘挺华利用其担任博白县公安局凤山派出所所长、龙潭派出所所长等职务之便,对谢某华、庞某广等相关人员在其管理辖区内实施的多起开设赌场、娱乐场所等违法行为提供帮助,造成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管理存在严重漏洞,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、生活秩序,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。
被告人潘挺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3.3万元,已构成受贿罪。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间,被告人潘挺华为了得到时任博白县公安局党委委员、副局长陈国兴对其工作的支持,不主动打击龙潭派出所辖区内的赌场,先后5次给予陈国兴现金12万元。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。数罪并罚,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。
法院认为
被告人潘挺华。
被告人潘挺华原系派出所所长,本应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“保护神”,却站在了人民的对立面,充当“黄赌毒”违法犯罪行为的“保护伞”,严重违反了党纪国法,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。
(“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”微信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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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编:钟丹丹|主编:刘海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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